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受托担任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审计工作底稿记载的与实施函证程序相关的情况如下:
(1)向银行函证前,A注册会计师要求项目组成员亲自核对需要银行确认的信息是否与甲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等一致。
(2)采用跟函方式向某金融机构函证时,被询证者不要求甲公司人员陪同,A注册会计师独立前往该机构进行了函证。
(3)对项目组成员以电子方式发送的询证函,A注册会计师要求与邮寄方式寄发询证函实施相同的控制措施。
(4)某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甲公司,甲公司将其转交项目组。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并运用职业判断认为该回函属于可靠的审计证据。
(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认为甲公司关联方回函的可靠性不高,要求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A注册会计师拟改用跟函方式实施第二次函证。
(6)针对第三方为甲公司代管的重要存货,A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函证程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认为仅通过该程序不能获取这部分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要求:分别针对上述情况(1)至(6),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做法是否恰当。如认为不恰当,请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