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是某IT企业的高管人员,2014年12月李某收人情况如下:
(1)当月的工资收入为30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奖50000元,企业为其负担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款中的3000元;
(2)向林科院提供了一项专有技术,一次性取得专有技术使用费40000元;
(3)出版专著一本获得稿酬18000元,后追加印数,取得追加印数稿酬2000元;
(4)担当一家大型企业的独立董事,但未在其任职,取得不含税董事费收入50000元;
(5)取得从持股2年的A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20000元,A公司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6)在出访法国期间,其专著被翻译成法文出版,获得版权收入20000欧元,(1欧元=7元人民币),在法国该项所得已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1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李某工资和年终奖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包括企业承担的部分);
(2)李某提供专有技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3)李某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4)李某董事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5)李某取得A公司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6)李某在法国取得版权收入回国应补个人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