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于2018年4月1日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1年到期还钱。至2019年4月1日,小王未按期还本付息,这一期间李某在境外考察,也一直未向小王主张权利。2019年6月15日,李某回国,向小王催讨欠款,小王明确告知李某,其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根据有关规定,李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 A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前
- B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前
- C
自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前
- D
自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