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丙表示同意,丁、戊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乙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又不如庚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以为转让无效。对该公司股东甲转让出资的行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 A
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 B
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股东表示同意
- C
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半数以上的股东乙不同意
- D
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甲的出资,而且乙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甲应当将出资转让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