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大东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 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中,构成抽逃出资的有( )。
- A
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大东公司支付给自己 50万元
- B
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 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 65万元,并已由大东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 C
王五擅自将大东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拿回家
- D
三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