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处理的规则有( )。
- A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 B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 C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 D
重组交易各方按前5条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