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与华山公司交换生产设备一台,具有商业实质。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2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6%。设备的账面原价为600万元,已计提折旧17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4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在资产交换过程中,华山公司收到长江公司支付的朴价22.8万元。假设华山公司和长江公司分别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华山公司换入的专利权人账价值为()万元。(2015年学员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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