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15年12月委托黄河公司(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10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35000元(不含增值税),黄河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5000元,该批应税消费品已经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假定甲公司与黄河公司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消费税税率均为10%,则甲公司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时,其人账成本为()元。
- A
135000
- B
150000
- C
152000
- D
15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