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14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当日,商品运抵乙公司,乙公司在验收过程在发现有瑕疵,经与甲公司协商,甲公司愿意在公允价值上给与3%的折让,为及早收回贷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支付了扣除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的货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当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为( )
- A
190.12万元
- B
200万元
- C
190.06万元
- D
1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