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2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12 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八股,作价180万元。2012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12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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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新公司)的成立不合法之处主要表现在: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而大新公司只有40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2)发起人实际认购的125万元,不满足募集设立时发起人应认购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规定。

  (3)已发行股份的股款应由发起人认购完成,而大新公司以抵押贷款筹足,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4)创立大会应由发起人而非证券监管机构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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