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于某是从四川来京打工的民工,2007年3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于某每月的工资为1500元,另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余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8年1月,由于连日加班,于某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别人告诉于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他可以要求餐馆老板支付医药费和营养补助费,老板不支付的话,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某据此找到餐馆老板,但老板不同意支付,并说。当初我们就说好发生的其余费用餐馆概不负责,况且我们之间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你只是个农民,根本不能适用《劳动法》,没有哪个单位会受理你的投诉。最后,老板将于某辞退。  问:本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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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这可从以下两个方面采分析:

  (1)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本案中,个体餐馆属于用人单位一方,民工于某属于劳动者一方,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餐馆老板提出于某是农民,不适用《劳动法》的理由不成立。

  (2)餐馆老板另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认为不适用《劳动法》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本案中,虽然于某未与餐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提供了有偿劳动,因此,应当适用《劳动法》。


多做几道

  简述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理。  

  名词解释:刑事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行政处罚

 简述劳动法律责任的要素。

  违反劳动法行政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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