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6年1月21日王某与某印刷厂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厂激光照排车间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上岗2个月后,该厂发现王某在工作中常出误差,便对王某的视力产生怀疑而进行复查,发现王某的实际视力为0.1和O.2,远远低于岗位要求。后经调查得知王某明知自己视力不好,让其相貌相近的胞妹顶替体检,从而被厂方录用。厂方于是以其视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2006年5月11日解除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1)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2)王某能否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3)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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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能成立。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依据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2)不能。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为被厂方录用,采取请人代为体检的欺诈方式订立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王某不能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但厂方应支付王某已经履行部分劳动报酬和相应待遇。


多做几道

  简述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理。  

  名词解释:刑事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行政处罚

 简述劳动法律责任的要素。

  违反劳动法行政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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