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1日王某与某印刷厂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厂激光照排车间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上岗2个月后,该厂发现王某在工作中常出误差,便对王某的视力产生怀疑而进行复查,发现王某的实际视力为0.1和O.2,远远低于岗位要求。后经调查得知王某明知自己视力不好,让其相貌相近的胞妹顶替体检,从而被厂方录用。厂方于是以其视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2006年5月11日解除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1)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2)王某能否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3)本案如何处理?
简述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理。
名词解释:刑事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行政处罚
简述劳动法律责任的要素。
违反劳动法行政责任的形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