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劳动保障监察与其他组织、个人行使的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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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不同。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使主体是依法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有行政性、专门性、唯一性等特点;而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主体不是针对劳动执法而专门设立,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2)职权范围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权范围是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监察的内容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并依法享有处罚权;而其他劳动监督检查不具有综合性,一般只享有监督权,如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等。有些行政部门如教育行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也有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权,甚至法律还赋予其处罚权,但其监督检查均依法律规定,只享有在劳动关系运行中的单项或某方面监管权,不具有综合性。

  (3)法律效力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是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劳动监督,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检查权力。表明了国家对劳动关系运行过程的监管;而其他劳动监督检查的权限有的虽来自法律的授权,但基本不享有劳动行政处罚权。而且,工会监督、群众监督等不具有强制性。


多做几道

  简述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理。  

  名词解释:刑事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行政处罚

 简述劳动法律责任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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