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诉称:自己于2008年3月6日进入乙公司工作,担任店长助理职务,工作期间认真负责,月工资2000元。2011年3月2日,乙公司以人员过剩为由将甲某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4月3日,甲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过3月未予处理。2011年8月甲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等款项。乙公司则辩称: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无管辖权。另甲某系自行辞职,有经批准的《离职申请书》为证,因此,乙公司无须向甲某支付经济赔偿金。问:(1)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证明,应当由哪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什么?(3)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如需支付,具体数额是多少?
简述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理。
名词解释:刑事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行政处罚
简述劳动法律责任的要素。
违反劳动法行政责任的形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