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所干部罗某向省科委申报了将一些藏文书籍译成汉文的课题,省科委 批准了该课题,并拔专款5万元,由罗某担任课题负责人负责组织、执行事宜。为完成此项科研项目,该研究所与乙签订合同由乙派人协助完成翻译工作。乙组织了马某、毛某和王某三人译注这些书。翻译完成后,由罗某通审、加注、润色后交付研究所。研究所向乙方支付了译酬。译书出版后,出版社将稿酬汇给研究所转交罗、马、毛和王四人。但研究所认为,这些书是委托翻译的,本所已经向译者支付了译酬,现出版社支付的稿酬应归本所享有。这些译书的扉页署名为:省科委主持、该研究所承办,译注者为马某、毛某、罗某、王某。马某等三人不同意研究所的意见和做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些译书的著作权属其三人和罗某共同享有。研究所辩称:翻译出版该书是科研任务,一直由研究所具体领导、组织、安排进行,对罗来说,这是本职工作,对原告三人来说,这是受委托而承担的工作任务,且报酬已如约支付。因此,这些书的著作权应归委托单位所有。 问:本案中这些书的著作权应由谁享有?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