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厂自1990年起在其生产的电视机上使用“大桥”商标;1992年,乙家用电器厂也开始使用“大桥”商标。1994年3月,乙厂的“天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家用电器等。1995年1 月,乙厂发现甲厂在电视机上使用“大桥” 商标,很客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犯纠纷。  问:(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大桥”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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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1)甲厂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因如下:虽然本案中甲厂在电视机上使用“大桥” 商标的时间早于乙厂,但甲厂并未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而并不享有排他的商标专用权,乙厂仍然可以以“大桥”作为其生产的家用电器的商标使用,在乙厂将“大桥”注册为家用电器的商标之前,甲、乙两厂都有权使用“大桥”做商标,互不构成侵权。1994年3 月,乙厂的“大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包括电视机商品的家用电器。之后乙厂即对“大桥”商标享有了排他的专用权,他人未经乙厂许可不得使用“大桥”商标于家用电器上,因此,自从乙厂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核准之日起,甲厂使用“大桥”商标的行为就构成侵权。

  (2)侵权行为始于1994年3月乙厂“大桥” 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

  (3)甲厂已无权继续使用“大桥”作为其生产的电视机的商标。可行性方法有: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

多做几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 35万元;判夸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桌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 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辨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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