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普通清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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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成立清算组。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债权人申报债权。

  我国《公司法》第185备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中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时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我国《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按法定顺序分配公司财产。

  我国《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多做几道

  甲股份公司于2012年6月成立,甲公司于2013年6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6名。另外,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丁。  问:  (1)甲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2)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

  名词解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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