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企业因经营不善已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此时,企业实际有资产200万元,其中厂房100万元、机器设备80万元,工会会费20万元。负债220万元,拖欠职工工资2万元,拖欠税款3万,且其债权人之一乙因追索30万元货款而在10天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  问:  (1)哪些财产构成甲企业的破产财产?  (2)其破产财产应按照怎样的顺位进行分配?  (3)债权人乙与甲企业之间的尚未审结的诉讼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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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据此规定可知,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厂房100万元、机器设备80万元。

  (2)《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据此规定可知,甲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清偿所欠职工工资2万元;清偿所欠税款3万元;按比例清偿所欠债务。

  (3)《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据上述规定可知,债权人乙与甲企业之间的尚未审结的诉讼应当中止,债权人乙可以申报债权,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可继续进行。

多做几道

  甲股份公司于2012年6月成立,甲公司于2013年6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6名。另外,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丁。  问:  (1)甲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2)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

  名词解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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