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2年8月,胡某、许某、赖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制造公司,胡某以一辆货车作为实物出资,作价20万元,许某以一小间房屋作为实物出资,作价50万元,赖某以货币出资30万元。但是胡某的货车、许某的房屋虽已交付公司使用,但均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2013年8月,公司因发展业务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农村信用社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因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信用社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许某与该制造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间题:(1)法院能否支持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为什么?(2)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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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法院能否支持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为什么?12-207/210
法院不能支持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因为这是公司债务,首先应当由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于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出资不实的胡某、许某承担补充连带责任。(3分)
本案中,胡某、许某在出资过程中,虽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是该货车及房产一直为公司所利用,债权人以车辆、房产未办理过户主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必须以法院指定合理期限不办理产权手续为前置程序。即使股东未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被法院认定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货车、房产未交付公司使用,也视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的也仅仅是补充责任,而并非连带责任。(4分)
(2)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73关联知识点1
因此,本案中,即使胡某、许某未将货车、房屋交付公司使用的,胡某、许某承担的责任也并不是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应该是补充偿还责任,且补充偿还责任的范围是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3分)
判决公司还债,不足部分由出资不到位的两位股东承担补充偿还责任。(3分)
教材章节/页面:12-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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