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自然人甲、乙、丙、丁、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一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甲、乙分别以货币60万元、2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4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甲、乙、丙、戊全体同意作价10万元;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70万元。公司成立后,丙因车祸而死亡。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丙在公司中的股东资格,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予以反对,只同意向丙的继承人支付股权对价,收回丙的股权。与此同时,戊因拖欠他人债务,当地法院依法对其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并于2008年8月1日向公司及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至2008年9月1日股东均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回复。此外,该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并无特别规定。请根据《公司法》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该咨询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丙的继承人是否能继承丙的股东资格?请说明理由。(3)戊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过程中,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有则应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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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该咨询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70,12-210关联知识点1 关联知识点2
股东现金出资比例低于公司法的规定,即低于公司出资的30%,(2分)股东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2分)
(2)丙的继承人是否能继承丙的股东资格?请说明理由。1-4,5-80
丙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丙的股东资格(2分),因为公司章程无相反规定。(2分)
(3)戊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过程中,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有则应如何行使?《公司法》73条,12-208
在戊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过程中,根据《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分)其他股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分)而在本案中其他股东逾期而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丧失购买权。(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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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甲股份公司于2012年6月成立,甲公司于2013年6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6名。另外,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丁。  问:  (1)甲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2)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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