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问债权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就应承担受领迟延责任。内容如下:
(1)债务人责任的减轻。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无论是基于故意、重大过失,还是轻过失,都应承担责任。但当馈的不履行发生在履行受领迟延后,那么只有当债的不履行是由于债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时,债务人才承担责任。具体地说。债务人于实际履行或提出履行时,债权人不予受领,嗣后因债务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履行不能的,债权人可追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及解除合同;因债务人之轻过失而致履行不能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
(2)停付利息以及孳息返还责任的缩减。在金钱债务中,因受领迟延,债务人自给付提出之日起停止支付利息。在以返还财产为内容的债中,若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有关辈息的返还以实际收取的孳息为限。对受领迟延后应收取而未收取的孳息损失,不再赔偿。这是因为,受领迟延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收取孳息的责任。倘若孳息已在履行提出前收取,且曾提出返还该孽息,但因受领迟延又未能返还,嗣后因轻过失而致该孽息减少或灭失的,债务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该孳息减少或灭失的,债务人才承担责任。
(3)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原本应由债务人承担,自受领迟延后,该风险应由债权人承担。其理由是,若不是受领迟延,该标的物已经交付(债的履行),风险也随之转移,受领迟延虽不发生交付问题,但风险责任不能仍由债务人继续承担。
(4)债务人得以履行外的方式消灭债务,免除责任。债务的内容如果是返还不动产,债务人可基于债权人受领迟延而抛弃不动产占有,以消灭债的关系。债务的内容如果是交付动产,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人可通过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
(5)劳务提供的免除。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不同,前者以提供劳务为债之内容,后者以交付财物为债之内客。在财物之债,债权人的受领迟延并不免除债务人的给付。劳务之债则不然,债务人提出给付后,经一定的时间便不能追回。因而,债权人受领劳务退延的,债务人无补偿劳务的义务,债务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因此丧失。
(6)赔偿有关费用。债权人受领迟延虽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但由此造成债务人费用增加的,债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增加的费用,即债务人为给付之提出及保管给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前者如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依约将租赁物运往出租人处予以退还,因出租人受领迟延,造成承租人将租赁物运回所花费的往返运费。后者如保管给付物所作出的必要开支,例如仓储费、保养费、动物的饲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