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授予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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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任”)与代理权的授予行为(以下简称“授权”)两个概念混淆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民法概念中,委任与授权截然不同。委任,已如前述,是一种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授权是赋予他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委任与授权有如下区别:

  (1)委任不是委托代理权的发生根据,也不是任何一种代理的代理权的发生根据;授权则是代理权的发生根据。换言之,导致委托代理权发生的法律事实不是委任而是授权。仅仅有委任行为而无授权行为不产生代理权。

  (2)委任属于合同的一种,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授权则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此,委任是对内的,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彼此之间的意思表示;授权是对外的,是委托人向第三人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3)委任所生法律后果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受托人有义务实施委托人委托的行为,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属于有偿委托,委托人还有义务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授权所生法律后果是委托代理权的发生。

  委任与授权虽然存在上述区别,但是两者并非全无联系。委任往往是授权的前提行为,授权往往是委任的后续行为。当事人为了实施授权行为,先进行委任行为,建立委任关系;建立委任关系的目的在于实施授权行为。但是,委任并非授权的唯一前提或基础.当事人间存在的雇用关系、承揽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等,都是授权的基础,此时无委任却有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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