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与中间商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5月10日将货交至乙指定的仓库。其后,乙与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将甲交来的货物转卖给丙,可获市场利润40万元,另外,乙还与丁仓库订立仓储合同,约定于5月10日至6月8日(共计30天)将甲交来的货物储存在丁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 000元,共计6万元,乙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甲未于5月10日交货,并于5月14日向乙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乙的损失。乙只好向戊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丙之间的合同。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请问:(1)甲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2)乙是否可要求甲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3)甲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4)乙向戊购买替代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要求甲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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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为甲的设备故障不属于《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也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2)乙可要求甲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因为40万元的市场利润属于乙的可得利益。根据全部赔偿原则,甲应当对此损失进行赔偿。

  (3)甲应当赔偿的合储费数额是1万元。因为由于甲违约,实际上造成了乙在5月10日至14日五天的仓储费损失,按每日2000元计算,共计1万元。

  (4)乙向戊购买替代物多支付的15万元,可要求甲赔偿。《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多做几道

简述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博雅文化发展集团因扩大规模在B市购置办公楼一栋,尔后向B市未明家具厂定制一批实木家具,为契台集团发展理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博雅集团提供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供未明家具厂为其专门打制一批实木仿古家具,并具体约定了家具的样式及教量。随后,博雅集团向来明集团一次性交付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由于黄花梨木料名贵,该家具厂用一个仓库专门保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日狂风大作,一击闪电击中该仓库外接电线引发大火,使仓库付之一炬,仓库内剩余黄花梨木料无一幸免,眼见交货期限将至,未明家具厂遂委托红楼家具厂以相似木料将部分家具补齐,交货时,博雅集团发现部分家具材质及样式均不符合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明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并解除合同。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博雅文化集团与未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哪一种?(2)仓库内剩余的黄花梨木料被烧毁,该由哪方承担责任?为什么?(3)未明集团的行为违反了承揽人的哪些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试论述承揽合同的效力。

简述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试论述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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