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购买钢材的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6月30日将货交至乙指定的仓库。乙在与甲订立合同的同时,又与邻市的丙订立钢材买卖合同,将甲的货物转卖给丙,获利润50万元,并约定于7月28日由丙自提。如果届时不能提货,乙需支付30万元违约金,乙将该情况告知了甲。另外,乙与丁仓库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仓储期为6月30日至7月29日(共计30天),代为收受甲交付的钢材,仓储费为每日3000元,共计9万元。双方还约定该仓储合同乙享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届6月30日,甲由于某些原因未交货,并于7月5日向乙发一传真,称无法交货,希望解除合同并赔偿乙的损失。乙获悉后,于同日通知丁解除仓储合同。此时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乙多花费40万元向戊购买同等数量的钢材,履行了与丙之间的合同。但由于迟延交货,向丙支付了违约金30万元。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回答问题:(1)在本案中乙是否可要求甲赔偿5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2)乙因向戊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40万元。是否可要求甲赔偿?依据何在?(3)对于乙支付给丙的违约金30万元,是否可以赔偿?为什么?(4)如果乙向丁支付了9万元仓储费,乙可否向甲要求赔偿?
简述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博雅文化发展集团因扩大规模在B市购置办公楼一栋,尔后向B市未明家具厂定制一批实木家具,为契台集团发展理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博雅集团提供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供未明家具厂为其专门打制一批实木仿古家具,并具体约定了家具的样式及教量。随后,博雅集团向来明集团一次性交付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由于黄花梨木料名贵,该家具厂用一个仓库专门保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日狂风大作,一击闪电击中该仓库外接电线引发大火,使仓库付之一炬,仓库内剩余黄花梨木料无一幸免,眼见交货期限将至,未明家具厂遂委托红楼家具厂以相似木料将部分家具补齐,交货时,博雅集团发现部分家具材质及样式均不符合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明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并解除合同。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博雅文化集团与未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哪一种?(2)仓库内剩余的黄花梨木料被烧毁,该由哪方承担责任?为什么?(3)未明集团的行为违反了承揽人的哪些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试论述承揽合同的效力。
简述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试论述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及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