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赠与好友乙,双方约定甲于2011年4月1日将汽车交付给乙。此后,甲的儿子丙因不满父亲将汽车赠与乙,经常与乙发生口角,并且在2011年2月2日两人大打出手,乙将丙打成重伤,甲十分气愤一方面要求乙进行赔偿,另一方面欲主张撤销赠与。乙十分担心,于2011年4月2日起诉.要求甲将汽车交付给自己。问:(1)甲可以撤销赠与吗?为什么?(2)若甲可以撤销赠与,甲应在何时主张撤销,其撤销权的行使有何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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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作为受赠人的甲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近亲属丙,故作为赠与人的甲享有了法定撤销权。

  (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进行。赠与合同尚未履行的,赠与人可拒绝履行。由于本案中,甲尚未履行赠与合同,并且甲享有法定撤销权,同时也意欲行使此权利.故其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为:不再履行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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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博雅文化发展集团因扩大规模在B市购置办公楼一栋,尔后向B市未明家具厂定制一批实木家具,为契台集团发展理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博雅集团提供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供未明家具厂为其专门打制一批实木仿古家具,并具体约定了家具的样式及教量。随后,博雅集团向来明集团一次性交付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由于黄花梨木料名贵,该家具厂用一个仓库专门保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日狂风大作,一击闪电击中该仓库外接电线引发大火,使仓库付之一炬,仓库内剩余黄花梨木料无一幸免,眼见交货期限将至,未明家具厂遂委托红楼家具厂以相似木料将部分家具补齐,交货时,博雅集团发现部分家具材质及样式均不符合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明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并解除合同。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博雅文化集团与未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哪一种?(2)仓库内剩余的黄花梨木料被烧毁,该由哪方承担责任?为什么?(3)未明集团的行为违反了承揽人的哪些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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