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东部地区某城市的某汽车修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某月发生下列业务:(1)实现收入20万元(不含税)。(2)购进各种零部件10万元,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购进机器设备两台,价值分别为2万元和3万元,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支付工人工资3万元,奖金0.6万元。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厂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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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增值税立法规定,该企业各项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如下:关联知识点1 关联知识点2
(1)该厂实现收入20万元(不含税),属于提供修理劳务,适用17%税率,计算销项税金:
销项税额=20万元×17%(2分)
(2)购进各种零部件,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该进项税金适用17%税率计算
进项税额=10万元×17%(2分)
(3)购进机器设备两台,属于固定资产。因该企业在东部地区,目前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金依法不得抵扣。(2分)
(4)工人工资、奖金属于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劳务,不征增值税。(2分)
(5)该厂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
=20万元×17%-10万元×17%(1分)
(6)如果因本期销项税抵扣本期进项税和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金后结果为负数,则该企业本期不需缴纳增值税,其税金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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