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外资公司2008年经营情况如下:(1)实现营业收入860万元。(2)营业成本320万元,营业税等税金35万元。(3)投资收益1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8万元)。(4)营业外收入30万元。(5)营业外支出85万元(包括赞助某项体育比赛68万元和代扣单位个人所得税后未缴纳而被税务机关罚款5万元)。(6)管理费用290万元。(7)财务费用140万元。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公司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公司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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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企业各项业务税务处理如下:

收入总额:关联知识点1

(1)实现营业收入860万元,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入收入总额。(1分)

(2)投资收益10万元,计入收入总额。但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依法不计入收入总额。关联知识点2

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为:10万-8万=2万(2分)

(3)营业外收入30万元,依法计入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860万+(10万-8万)+30万元(1分)


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关联知识点3

(1)营业成本320万元,营业等税金35万元,依法准予扣除。(1分)

(2)营业外支出依法准予扣除,但该支出中的赞助支出和税务机关的行政罚款,依法属于不得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为:85万-68万-5万(2分)

(3)管理费用29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1分)

(4)财务费用14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1分)

(5)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式为: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25%

=[860+(10-8)+30-320-35-(85-68-5)-290-140]×2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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