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类型与参加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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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要有两种类型:

  ①被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因自己与本诉的被告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当本诉被告败诉时,可能面临被告追偿.从而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②辅助型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另一种形态是辅助型第三人,此时第三人并没有向原被告双方提出独立的请求,原被告双方也没有直接对第三人提出请求,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辅助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攻击防御。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因为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②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由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③所参加的本诉讼正在进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应当在诉讼开始后、一审开庭审理结束前参加诉讼。

  (3)为防止审判实务中出现滥定、错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范围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①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②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③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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