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3年9月余某(甲县人)病逝,其生前在乙县居住过的三间平房由其大儿子余大接管。余大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二层三间房屋,余大全家搬进去居住。余大的弟弟余二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的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堂兄余兄从海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余兄称争议房屋不是余某的遗产,而是余兄在出国前借给余桌居住的。当时由于余大、余二都不给余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余兄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余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余兄归国后再返还,余某表示同意。因此,余兄拿出当时的租借合同,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并要求余大赔偿改造厉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余兄参加诉讼。案件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1)对于本案何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余兄参加诉讼后,其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3)余兄提供的租借合同,按照证据的理论分类,属于什么证据?  (4)如果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余大的请求,该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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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案乙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因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余兄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余兄对本靠争议的房屋有独立请求权,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3)本证、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4)有效。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多做几道

参与分配

  简述对行为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试述民事执行程序中罚款、拘留的适用情形。

  试述查封、扣押的范围。

  简述以物抵债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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