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老李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李大、李二、李三成人,三个儿子成婚后分别居住在该市甲区、己区、丙区。2007年6月以来老李惠某种老年慢性痛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因为花费太高拒绝支付治疗费,并不给其生活费。老李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被迫于2008年7月向A县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予赡养费和医疗费。法院受理之后,经审理判决三被告每月给付老李200元赡养费,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判决后,老李和李大没有上诉,李二口头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上诉状;李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认为父亲在李大、李二买房时帮助过他们,所以李大、李二应多负担赡养费。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老李病情恶化突然死亡。  (1)本市A县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李二的上诉是否有效?李三的上诉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  (4)本案存程序上有什么错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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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管辖权。因为依法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李二上诉无效。李三的上诉有效。因为,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

  (3)老李列为原审原告,李大、李二列为被上诉人。

  (4)二审合议庭应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多做几道

参与分配

  简述对行为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试述民事执行程序中罚款、拘留的适用情形。

  试述查封、扣押的范围。

  简述以物抵债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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