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诉某煤炭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1日诉至某中级法院,原告小王在诉状中写明,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500万元。2010年3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小王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时发现小王在上诉状中除坚持一审诉讼请求以外,还要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房屋租赁费70万元。二审法院对一审所涉厦的500万元进行审理时.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二审法院又对70万元房屋租赁费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于是: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告小王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 (2)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否正确?为什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与分配
简述对行为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试述民事执行程序中罚款、拘留的适用情形。
试述查封、扣押的范围。
简述以物抵债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