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到期后,开发公司没有主动还贷。银行多次向该公司发出催收贷款的公函,开发公司均无回音。2015年11月1目,银行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签发支付夸。支付令送达后,11月8日,开发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我公司暂时无法还贷,等以后有能力时再偿还。 问题:(1)该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仅凭该开发公司的这种理由是否会导致支付令失效?
参与分配
简述对行为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试述民事执行程序中罚款、拘留的适用情形。
试述查封、扣押的范围。
简述以物抵债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