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作为执行客体的行为的种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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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执行客体的行为包括可以替代实施的行为和不可替代的行为。可以替代实施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时,可以由他人来代为完成的行为。比如,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拆除违法设施,在其拒不履行拆除违法设施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拆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l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可以替代实施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他人替代完成该行为,由此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不可替代的行为,是指与义务人有特殊联系,需要其亲自履行的行为。比如按照演出合同.人民法院判决某歌星履行演出行为,该行为就具有不可替代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不可替代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为由,对被执行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多做几道

参与分配

  简述对行为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试述民事执行程序中罚款、拘留的适用情形。

  试述查封、扣押的范围。

  简述以物抵债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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