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公司在2005年底进行年终决算时,张经理要求王会计采用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做法使账簿上显示的收入减少,少报应 纳税额8000元。2006年被税务机关查实,同时还查明,A公司曾于2003年、2004年分别因同样事由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过。事情败露后,张经理指使王会计和出纳将账上资金尽快转移到其他公司账户,这一消息也被税务机关得知。  问: (1)A公司少报应纳税额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为什么? (2)根据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对A公司转移资金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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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1)A公司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2)A公司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

 (3)对A公司转移资金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包括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冻结等额存款;扣押查封等额财产。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消费者

简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涵。

简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2003年6月甲公司购进一批国内组装的彩 色电视机。甲公司明知访商品为国内组装 却在商品标识上及商品广告上均谎称该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彩电 价格销售。 2003年6月g日下午.李某到甲公司购置彩电,李某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原装 进口。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机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李桌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数日后,李某偶然 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某地生产而严 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依然坚持 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件。 李某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  请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什么义务? (2)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如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应向李某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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