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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TT关于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是什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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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则,既是对最惠国待遇的补充,又独立于最惠国待遇,二者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相对于内国的外国之间,禁止对来自不同出口国的产品歧视,一国不应优惠某一外国而歧视另一外国。国民待遇则是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关贸总协定》第3条及该协定附件中的第3条注释规定了国民待遇。《关贸总协定》第3条共有10款。核心条款是该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第8款规定了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例外,即该条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补贴。(1)国内税费。《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了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义务。它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问的待遇。进口成员对进口到境内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不得超过对其对国内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第二种情形是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不是同类产品,而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确定进口国是否违反国民待遇义务,需要考查三个方面:①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是否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②进口产品承担的税费是否没有同等征收税费;③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是否是为了保护国内生产。(2)国内规章。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而且包括法律、规章和要求,通称国内规章。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和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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