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约是如何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
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知识产权公约是如何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
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公约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以及因特网公约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后经多次修订,现大多救国家采用的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本。该公约定义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决定了工业产权保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并特别规定了工业产权的某些权利。《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订立,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公约,历经多次修订,现行文本是 1971年的巴黎修订文本。《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确立了作者的专有权利,并确立了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订立于罗马,是对邻接权保护的公约。邻接权是指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罗马公约》对邻接权的保护,不改变、也不影响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对《罗马公约》的解释也不得损害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罗马公约》给予的保护基本上由各国依其国内立法对本国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给予的国民待遇构成。《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于1989年5月26日订立于华盛顿,又称《华盛顿条约》该条约本身未生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5条将该条约的第2条至第7条(第6条第3款除外)及第12条、第16条第3款纳入到了该协定中。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PPT),统称因特网条约,都已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该条约可以给予作者更多的权利,但不得减损缔约方根据《伯尔尼公约》承担的艾务。除此之外,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有任何联系,不得损害其他条约规定的权利义务。该条约规定了计算机程序、数据汇编(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并规定了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发行权、与发行权独立的出租权以及向公众传输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规定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表演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除上述实体公约外,还存在其他程序性公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传统的分国别申请专利的问题,确立了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的制度。《专利法条约》是有关专利申请的程序性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了商标的国际注册制度。《知识产权协定》确立了一个较高的最低保护标准,保护范围广,保护期限长,保护程序严格。除基本原则外,它不仅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获得、范围和使用标准,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实施义务。后一实施内容,使其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公约,它使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更大、保护更充分,从而强化了各成员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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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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