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文斯是英国一家钢铁制造商,他与营业地在美国的海曼订立一项代理合同,指定海曼为达文斯在美国的独家代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于1938年开始执行此合同。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后来,达文斯拒绝履行合同,海曼诉 诸法院,指控达文斯违约。达文斯请求法 院终止此亲审理,并按合同仲裁条款将此争议仲裁解决。本案初审法官驳回被告 请求。法官认为:“如果合同从来就不存在,那么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协议也不存在。因为大合同中包含着小协议。”问:本案法官的看法正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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