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论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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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1)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这是条约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它被称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或称“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1分)具体而言,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只对当事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对第三方既不创设义务,也不给予权利,所谓“第三方”即非条约当事方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等。(2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重申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1分)
但是,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条约可以对第三方产生一定的效果或影响:(1分)
(1)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在义务当事国有为第三国规定义务的意图而第三国又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义务的条件下,条约可以为第三国规定义务;(2分)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应得到它的同意;若第三国无相反的表示,应推定其同意;(2分)
(3)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取消或变更条约对第三国的义务须经条约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而取消或变更权利则视具体情况而定;(2分)
(4)条约所载规则由于是国际习惯法而对第三国具有拘束力;(2分)
另外,在国际实践中,关于边界和领土变更的条约所规定的新的边界或领土的归属,应被第三国尊重。(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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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实践中,国际组织主要有哪几种表决制度?

简述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体现。

A、B两国均为联合国的会员国。1990年8月2日,A国出动军队侵占B国。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660号决议要求A国撤军,但A国拒不撤军。此后,安理会又通过了第661号决议对A国实行经济制裁和禁运。同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了授权对A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678号决议。但A国拒绝执行安理会先后通过的各项决议,并称其为非法。于是,1991年2月24日,由美、英、法、意等28个国家组成的多国部队对A国采取了军事行动,迫使A国撤军,结束了其对B国的侵略。问题:(1)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决议的表决需要遵循哪些程序?其效力如何。(2)安理会在制止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方面具有哪些职权。(3)安理会所采取的行动是否属于干涉A国内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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