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保险人义务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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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保险给付义务一危险承担义务。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人有权取得保险费。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此相对应,保险人有危险承担的义务,该危险承担的主给付义务分为两个阶段,一在危险发生之前;二在危险发生之后,潜在的危险承担义务显现为保险金给付义务。

  (2)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为控制危险和使诚信原则具体化,保险法将诚信原则的相当抽象的理念通过各种法定义务具体化。传统保险法将该义务只设置于保险人的相对人一方,而在保险人一方却没有相应的设置。现代保险法上的诚信原则由单方面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转而扩及保险人方面,以求公允。

  (3)危险减少时减收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法》第53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①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危险高低,是计算保险费的重要基础。危险增加时,固然存在义务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则有解除合同或增加保险费的权利。而当危险减少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但可以请求保险人重新评估危险,确定其保险费给付义务的范围,减轻其义务负担,以求公平。

  (4)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给付义务——保险金给付义务(危险承担的具体化)。

  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全的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给付义务即由应然存在转化为实际履行。该给付的履行条件即约定的危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约定的损失,且保险事故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给付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基本义务。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除了承担基本义务以外,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承担支付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

  (6)保密义务。

  保险人与投保人缔结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时,要向投保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投保人亦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会使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业务情况(当其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财产情况或被保险人个人的身体状况有所了解。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愿将这些情况对外公开或传播,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均依法尽保密义务。

多做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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