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简述保险公司其他事项的变更。
试述保险公司清算的种类。
简述保险公司清算组的产生原因。
简述保险公司解散的种类。
名词解释保险公司解散
试述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如果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保险人无权再以此进行抗辩的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依据该条规定.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阜不得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外,我国《保险法》第32 条对于投保人申报年龄不实的.也作出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
(2)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即是规定投保人在授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的条款。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厦保险金额的情况。
(3)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规定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条款。《保险法》第36条规定的宽限期为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的30日或者约定期限的60日。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全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5)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因逾期缴费效力中止2年内,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问(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如果投保人满期提出解约或终止的请求.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丧失,投保人款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7)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投保人缴付保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
(8)保单转让条款。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单可以转让。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类。
(9)自杀条款。自杀条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夸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战争条款。战争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意外死亡条款。意外死亡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因完全外来的、剧烈的意外事故发生后于若干日内(一般为90天)死亡,其受益人可得到几倍的保险金。
(12)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13)红利任选条款。红利任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虹保险,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
(14)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供授保人自由选择。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5种:①一次支付现金方式;②利息收入方式;③定期收入方式;④定额收入方式;⑤终身年金方式。
(15)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受益人先死。
多做几道
简述保险公司其他事项的变更。
试述保险公司清算的种类。
简述保险公司清算组的产生原因。
简述保险公司解散的种类。
名词解释保险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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