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临产前夕,其夫乙、其妹丙将其送往桌妇产院。当时甲处于昏迷状态, A保险公司代理人、该妇产院医生丁动员乙为甲投保母婴平安保险。乙遂将50元人民币交给丙,丙跟随丁到其办公室交纳了40元保险费,并领取了保单。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孕妇10000元,连带被保险人胎儿2000元;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或其连带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予约定的保险金额。当丙回到痛房时.只将找回的10元钱还给了乙,保单未交。固乙一心惦念其妻母子安危,未再跟丙较真。剖腹产手术后,抱出来的男婴因羊水过多产生窒息,一个小时后便夭折了。又过了三个小时,甲也因腹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了12000元保险金.丁从该项金额中先行扣除甲欠交的 2000元手术费后,将剩余金额交给了丙。乙获悉后请求丙返还保险金遭拒,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①该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丙,并系丙亲笔书写;②40元保费系乙交给丙,丙又交给丁的;③该保单上记载的投保人为丙。  试分析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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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无权受领该笔保险金,乙是该笔保险金的合法继承人。因为: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丙是被保险人的妹妹,其身份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她无权为其姐投保,其行为只能是代乙投保。

  (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丙自己指定受益人为其本人,并未经过被保险人甲的同意,显然这种指定是不合法的。

  (3)在本案指定受益人不具有受益权时,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乙是合法受领人。故法院应判决丙领受该笔保险金的行为无效,依法应将该笔保险金返还给乙。

多做几道

  简述保险公司其他事项的变更。

  试述保险公司清算的种类。

  简述保险公司清算组的产生原因。

  简述保险公司解散的种类。

  名词解释保险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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