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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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区别具体表现为:

  (1)两者的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民事诉讼是审判活动。

  (2)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按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时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有时通过强制执行,结束诉讼活动。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

  (3)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的解决方式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有权提起上诉,以引起二审程序的发生。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1)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可以相互借鉴。

  (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健全公证制度,提高公证效力,能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作用。

  (3)经过套证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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