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证调解指的是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协调、劝说与和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公证程序规则》第56条规定:“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县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公证调解是公证机构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内容。该项法律服务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公证信誉,减少诉讼,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公证调解本质上属于民间调解,它既不同于能够发生终局效力的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也不同于具有合同效力的人民调解。经公证调解当事人即使达成了协议,是否履行仍取决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公证调解仅适用于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果不是此类纠纷,不能由公证机构调解。
公证调解由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其前提是必须有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需要注意的是,对会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不能制作调解书,但是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套证机构可以以公证书的形式对调解协议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