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例:张三因购置房屋贷款需要向李四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6个月内免利息,愈期需要支付银行同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还款期来临之际,李四得知张三已筹集好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信息后,切断所有通讯方式,意图造成张三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从而达到让张三支付违约金的目的。至还款到期,张三仍无法和李四取得联系。问题:张三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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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提存公证。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因为债务人张三无法和债权人李四取得联系,不能按时清偿,采取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的效力,不需要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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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题:诉讼事务调查

  刑事诉讼中,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案例:2004年8月4日,任某为子女上学向刘某借款6000元,任某写下借款字据,但是由于刘某疏忽,借据上未写明还款时间,双方只是口头约定2005年元旦前还款。2005年1月1日,刘某向任某主张债权,任某拒绝。经多次催要未果后,2007年8月1日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任某认为已经超过了民事追诉时效。问:如果律师代理刘某诉讼,在证据调查及履行举证义务问题上应当如何进行?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需注意哪些问题?

  试述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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