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论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发生管辖权竞合时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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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的,应分别情况处理: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属于另外两类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的,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 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以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舍;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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