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李某系某市人大代表,2008年1月经人介绍与女青年马某谈恋爱。半年后马某又与另一男青年谈恋爱,李某极度沮丧,遂有了与马某同归于尽的念头。2008年9月4日晚,李某将马某强奸,然后将马某当场刺死,之后向自己的胸部猛刺一刀,昏迷在地,后被公园值班人员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李某伤好后仍然有自杀的可能,而且已有大量证据证明李某的强奸杀人行为,因此决定对其现行拘留。对此侦查员王某认为李某系市人大代表,应该先征得市人大常委会的同意,方可拘留。但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却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什么不能拘留的?”恰在此时,该时有发生一起重大爆炸案,上级指示尽快破案。公安机关将全部精力放在爆炸案的侦破上,一时顾不上李某,近一个月时间未对李某进行讯问。后李某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要求立即释放李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时间最长为37天,对李某的羁押尚未超期,因此不同意释放。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程序中有哪些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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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李某系人大代表,决定拘留的机关应该征得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同意,方可执行拘留。该案中公安机关未履行这一程序。
(2)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后,近一个月未加以处置,严重违反了程序。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的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这样,加上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37天,但绝非每个案件都可以拘留37天。本案中,李某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对其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最多只有7天,而公安机关近一个月都没有提请批准逮捕,也不放人,这也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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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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