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1996年10月和余某(女)自愿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子。2008年5月,王某在没有和余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陈某(女)从甲地来到乙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女。2010年8月,余某向乙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王某与陈某犯重婚罪。2011年5月,该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余某提出附带民事请求,要王某赔偿因他犯重婚罪给她造成的精神损失2万元。 法院的判决是: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陈某的婚姻无效。另外,对余某的附带民事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 上述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