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被告人郑某因抢劫罪被某县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郑某还交代了自己曾经拒不返还齐某寄存在自己家中的一辆摩托车的事实。该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和侵占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问题:检察机关将抢劫罪与侵占罪一并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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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和侵占罪一并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违法的。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抢劫罪属于公诉的范围,应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提起公诉。
(2)而侵占罪则属于自诉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自诉人的身份,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郑某的侵占行为,摩托车车主齐某并没有提出刑事自诉。由于齐某并没有告诉,因此检察机关不能直接进行控诉。关联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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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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