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基层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本案被害人尹某人民币2000元。许某以量刑过重、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提出上诉,被害人则认为一审法院处刑过轻,而且赔偿数额过少,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是作了改判,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赔偿尹某人民币2500元。问题:二审法院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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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的处理不妥当,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是妥当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判处结果应当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案属于公诉案件,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无权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也就是说,刑事部分只有被告人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只有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减轻或者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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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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