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层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本案被害人尹某人民币2000元。许某以量刑过重、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提出上诉,被害人则认为一审法院处刑过轻,而且赔偿数额过少,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是作了改判,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赔偿尹某人民币2500元。问题:二审法院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