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2014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犯罪情节严重,应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于2014年4月25日给出判决;判决张某有期徒刑10年。刘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和家人商量后决定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问题:(1)刘某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上诉?(2)刘某应如何上诉?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